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被告杨某乙已于2009年7月离开新晃侗族自治县X组,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以被告杨某乙住新晃侗族自治县X组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华平
人民陪审员曾文伟
人民陪审员姚荣生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薪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