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被告杨某乙已于2009年7月离开新晃侗族自治县X组,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以被告杨某乙住新晃侗族自治县X组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华平

人民陪审员曾文伟

人民陪审员姚荣生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薪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