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男。
原告方某,女。
被告杨xx,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负责人:曾xx。
被告杨xx。
被告丁xx。
被告杜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方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杨xx、丁xx、杜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方某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xx、方某负担。
审判员陈艳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