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xx、方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杨xx、丁xx、杜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男。

原告方某,女。

被告杨xx,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负责人:曾xx。

被告杨xx。

被告丁xx。

被告杜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方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杨xx、丁xx、杜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方某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xx、方某负担。

审判员陈艳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