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42岁。
被告姚某,男,45岁。
被告黄某,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晃县信用联社诉被告姚某、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晃县信用联社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信用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3元,减半收取5006.5元,由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杨某经
审判员姚某桥
人民陪审员杨某彬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