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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7年8月被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吸毒,2010年8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某,2011年1月被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2012年3月6日由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3月9日由重庆市X区公安局执行。现押于某庆市大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贩卖毒品罪,2001年7月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05年7月被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6月被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本案,2012年3月6日由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3月9日由重庆市X区公安局执行。现押于某庆市大足县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俊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周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张某的介绍下,在重庆市X镇X路边,从被告人蒋某处购买了一支由蒋某自制的仿制手枪和8发子弹。周某与蒋某的交易金额为10000元。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本案中蒋某自制的仿制手枪系枪支、8枚子弹某弹某。2010年7月21日,重庆市X区公安分局扣押了蒋某制造枪支的工具钢管一支(长188.1厘米)、沙轮机一台、电钻一支(钢质)、手挫一支(钢质)、钢锯一支(钢质)、铁某。2011年4月12日,重庆市X区公安局将在周某家里搜查到的仿“五四”自制手枪一支、弹某一支、军用手枪子弹8枚扣押。

另查明,蒋某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某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因本案于2012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7月被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因本案于2012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卿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枪弹某定文书,收缴枪支、子弹某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张某介绍他人在蒋某处购买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蒋某、张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蒋某、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蒋某、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羁押时间已折抵。)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

三、追缴被告人蒋某、张某犯罪所得10000元。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钢管一支(长188.1厘米)沙轮机一台、电钻一支(钢质)、手挫一支(钢质)、钢锯一支(钢质)、铁某、仿“五四”自制手枪一支、弹某一支、军用手枪子弹某枚。上述财物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何春梅

代理审判员何启川

人民陪审员钱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牟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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