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相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318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