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家装设计师,住西安市小雁塔XXX院,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长安区X街办XX路。注册号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返还其成都市鑫杰门业生产的好美家牌模压空心门X套(含门套)。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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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