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敦瀛,新晃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陈某智
人民陪审员唐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龙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