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XX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牟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公司文秘,住(略),系杨X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南段X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踪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牟某与被执行人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X、牟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