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乙、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刘某乙因资金周转于2009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立下12万元(含利息2万元)欠条1份,并承诺2010年5月底还清。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12万元。被告刘某乙、高某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愿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乙、高某在2012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借款本息共计12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