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