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贾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村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贾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9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