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建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姚旭岑,开物(略)集团(郑州)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六建)与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六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六建申请再审称,1、原审所列诉讼主体错误,河南六建与付某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河南六建不是适格被告;2、原审判决依据的“欠款证明”上使用的签章是伪造的;3、1988年至1990年付某某在部队服兵役,不可能承包工程;4、原审判决对具体工程款的数额未予查清;5、付某某向法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对本案再审。
付某某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河南六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付某某承建的郑州牧专教学楼部分工程,虽然未与河南六建公司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但付某某提交的大量证据,充分证明了付某某与河南六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六建公司向付某某出具的“欠款证明”,判决六建公司向付某某支付某欠的工程款项并无不当。河南六建称“欠款证明”的印章属虚假印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河南六建称印章是虚假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付某某在该工程施工期间是否是现役军人,是否能在外承包工程,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六建公司以此否认合同关系和欠款事实无依据。由于河南六建拖欠工程款,自2001年起付某某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河南六建称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河南六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