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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株洲公交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员工,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X区XXX栋X号,住广东省深圳市X区XX花园X栋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公交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路XX。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雪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XX诉被告株洲公交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凌独任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公交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周XX各项损失28000元。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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