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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燕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曾用名苏X,男。2003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6月1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7月15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05年4月21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0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8月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3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燕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某、燕某伙同秦春苗(另案处理)三人预谋后去到方城县X镇X街王某家进行盗窃,三人在王某家盗窃现金5400元、一条苏某和六盒红杉树烟价值570元,盗后三人分肥。

二、2011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去到方城县X区谷某某家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谷某某及其家人堵在屋内,苏某被抓获,另一人逃跑。从苏某身上搜出银手镯2个(价值442元)、港币2张(20元面额)、美元5张(1美元面额)、项链3条、玉坠2个、手链1条。案发后上述物品已提取退失主。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苏某、燕某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且系累犯。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苏某、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苏某、燕某伙同秦春苗预谋后,窜至方城县X镇X街王某家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王某发现,三人逃跑。三人在王某家盗窃现金5400元、一条苏某和六盒红杉树烟。经评估,被盗香烟共价值570元。盗窃赃款及赃物三人分肥。

二、2011年6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到方城县X区谷某某家中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谷某某及其家人堵在屋内,将正在行窃的被告人苏某当场抓获,其同伙逃走。从被告人苏某身上搜出盗窃谷某某家银手镯2个,经评估价值442元,港币2张(20元面额)、美元5张(1美元面额)、项链3条、玉坠2个、手链1条。案发后上述物品已提取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苏某、燕某的供述,失主王某、谷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王某、韩某某、韩某某、韩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方位示意图、技术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作案工具照片、方城县烟草专卖科卷烟价格证明、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苏某参与盗窃两次,盗窃总价值6400余元,;被告人燕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价值597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指控被告人苏某的第二起犯罪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判处;被告人苏某、燕某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判处。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认罪并表示悔罪,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犯罪的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2000元,下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2年8月13日止)。

二、被告人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庆华

审判员孟洋

审判员申亚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屈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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