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耿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武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XX与被执行人武X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耿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4437元。执行中,本院于200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2012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某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