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
负责人曹某,该行行长。
被告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村X村xxx号。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X组xxx号。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xx村x号。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x村xx号。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尹xx、肖xx、肖xx、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李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