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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X村xxx号。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X组xxx号。

被告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周xx的配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李某平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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