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X村xxx号。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X组xxx号。
被告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周xx的配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李某平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