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第X号
原告江XX。
被告何XX。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本院于201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XX与被告何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查明,原告江XX与被告何XX于2009年下半年相识,2010年1月14日非婚生育女孩何XX,小孩出生后由原告江XX抚养,现原告因被告不愿支付抚养费诉到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XX每月支付非婚生小孩何XX的抚养费800元给原告江海菊,此款从2012年3月1日起付至小孩成年为止。
二、被告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江XX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