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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崔某诉被申请人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崔×。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

沈×与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崔×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崔×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崔×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谭平

审判员闫平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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