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崔×。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
沈×与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崔×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崔×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崔×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谭平
审判员闫平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