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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郴州市政公司司机,住郴州市市政公司家属院内。

被告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村信用社职员,住郴州市市政公司家司院内。

委托代理人南XX,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

审判员唐××

人民陪审员段××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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