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现住泌阳县X镇X路薛某甲汽车修理厂。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薛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薛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郑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薛某甲、薛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