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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忠,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姜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姜某是否为实际借款人,是否应追加实际用资人参加诉讼,以及实际借款金额需进一步查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敏

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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