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忠,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姜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姜某是否为实际借款人,是否应追加实际用资人参加诉讼,以及实际借款金额需进一步查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敏
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赵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