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彰科,湖南邓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赖某甲,女。
被告赖某乙,男。
被告赖某丙,男。
被告徐某,女。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学文,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诉被告赖某乙、赖某甲、赖某丙、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赖某甲系未婚夫妻关系,并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方礼金。后被告赖某甲提出终止恋爱关系。2011年2月10进行了算账,被告方当场退还10000元,并由被告赖某乙代表写下25000元欠条,但至今未付款。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返还所欠原告欠款2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辩称,并未收取原告钟某的礼金,双方不存在婚约财产纠纷。被告赖某乙交付现金10000元并在欠条上签字是受原告钟某胁迫所为,应属无效,原告应返还被告赖某乙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赖某甲2009年下半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分手后,原告钟某要求被告家庭返还其与被告赖某甲恋爱期间的礼金及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2011年2月10日被告赖某乙代表家庭给付10000元给原告钟某,并出具了一张25000元的欠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徐某一次性再给付原告钟某15000元,于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如逾期按25000元给付。
二、原告钟某不得再就此事向被告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徐某提出其他任何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80元,由被告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徐某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楚贤
人民陪审员朱稳元
人民陪审员朱优凤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