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人,某县市场服务中心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县人,(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单某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800元),且已提取8800元用于兑现本案。因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斌斌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