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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又名吴X)。

委托代理人王昆仑,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井志友、李某丙,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丁。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上诉人吴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某彬

审判员杨万荣

代理审判员牛锐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马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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