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又名吴X)。
委托代理人王昆仑,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井志友、李某丙,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丁。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上诉人吴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某彬
审判员杨万荣
代理审判员牛锐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马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