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博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旭光,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安博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某彬
审判员刘彩虹
代理审判员牛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