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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天水市X区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某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天水市农机维修工作站向天水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简称市阳光办)申请2010年阳光工程项目培训任务。市阳光办经与甘肃省农牧厅协商,同意将天水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简称市农广校)2010年阳光工程项目400名培训任务中的200名苹果生产工转为农机操作手,由市农广校委托市农机维修工作站代为培训。2010年11月,天水市农机维修站分别会同张川县农机管理站、秦某县农机管理站在当地联合实施农机操作手培训。时任天水市农机维修工作站站长的被告人秦某口头承诺培训结束后给张川县农机管理站和秦某县农机管理站分别拨培训费1万元。2010年12月21日市农广校拨付阳光工程培训款8万元到天水市农机维修工作站帐户。12月下旬秦某让张川县农机管理站来市农机维修工作站报账,张川县农机管理站提供阳光工程培训学员补助花名册1份、虚假的领条6张,账目金额12060元,秦某又自己编造虚假白条2张,从单位财务报出现金13020元后,将其中1万元付给张川县农机管理站,剩余3020元据为己有。同月27日,秦某又以支付秦某县农机管理站培训费为名,安排副站长张小红编造虚假收条6张和阳光工程秦某县培训学员补助花名册1份,自己又编造虚假收条3张,从单位财务报出现金14000元据为己有。

2011年7月初,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天水市农广校阳光工程培训费使用情况,发现有8万元拨给了天水市农机维修工作站,便于7月5日电话传唤被告人秦某调查该款的使用情况,秦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主动将全部赃款17020元退缴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言,天农机发(1997)X号文件、天农机修发(2010)X号文件、甘财农(2010)X号文件、天财农(2010)X号文件、进某、记账凭证、收条、领条、阳光工程培训学员补助花名册、银行账号明细查询单、扣押款物清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方法骗取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秦某在其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掌握,在办案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时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犯罪较轻,案发后积极退赃,在审理中自愿认罪,故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赃款1702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琼

代理审判员韩瑞锋

人民陪审员张友慈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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