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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53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4日1硎唬姹烁厝鸷督愿艘⌒蚵暾皊¤а枭钊渎晌冢暝s璋小学东侧路上用木棍打贺××、贺××等九名学生,将多名学生打伤,其中杨×、杨××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杨×、杨××、证人陈××、王××、贺××、贺×、杨××等人的证言,现场平面图、照片、辨认凶器笔录、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为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某虽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但打伤学生多人,且致二人轻伤,事后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应伟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康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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