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李某乙、李某丙要求宣告魏某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李某乙、李某丙要求宣告魏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李某生同被申请人魏某某于X年X月X日生育申请人李某丙,于X年X月X日生育申请人李某乙,2008年8月申请人之父李某生因交通事故死亡,2008年12月被申请人魏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魏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系申请人李某乙、李某丙之母。被申请人魏某某于2008年12月下落不明,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9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魏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魏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魏某某于2008年12月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离家外出已3年有余。该事实有鲁山县X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作证,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对魏某某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魏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某丁为失踪人魏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党群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刚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