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李某乙、李某丙要求宣告魏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李某生同被申请人魏某某于X年X月X日生育申请人李某丙,于X年X月X日生育申请人李某乙,2008年8月申请人之父李某生因交通事故死亡,2008年12月被申请人魏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魏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系申请人李某乙、李某丙之母。被申请人魏某某于2008年12月下落不明,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9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魏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魏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魏某某于2008年12月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离家外出已3年有余。该事实有鲁山县X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作证,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对魏某某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魏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某丁为失踪人魏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党群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