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1990年在本市X组X号自己家中开设诊所,2010年《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后,未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家中非法行医,2011年10月12日、10月24日两次被洛阳市X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每次罚款50元,2011年12月14日张某再次非法行医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案件移交书,卫生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审判员武淑霞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