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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乙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委托代理人侯爱莲,安仁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乙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乙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乙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乙负担。

审判员侯思平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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