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申新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覃和生、邓慈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潘婷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萧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在隆回县X镇多次贩某毒品海洛因2克给吸毒人员陈某、刘某乙、周某丙、刘某丁、李某等人。
1、2011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在隆回县X镇丰乐种子公司隔壁的租房门口,将0.1克的毒品海洛因贩某给吸毒人员陈某,得赃款人民币90元。
2、2011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在隆回县X镇金马宾馆隔壁店子门前的马路上,将0.1克的毒品海洛因贩某给吸毒人员李某,得赃款人民币90元。
3、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在隆回县X镇平祥旅社门口,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某给吸毒人员刘某戊,得赃款人民币260元;下午四点多钟,被告人黄某又在隆回县X镇平祥旅社门口,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某给吸毒人员刘某戊,得赃款人民币250元,晚上10点多钟,被告人黄某再次在隆回县X镇平祥旅社门口,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某给吸毒人员刘某戊,得赃款人民币230元。
4、2011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在隆回县X镇平祥旅社门口,将0.2克的毒品海洛因贩某给吸毒人员刘某乙,得赃款人民币170元。
5、2011年3月底,被告人黄某在隆回县X镇平祥旅社门口,将0.1克的毒品海洛因贩某给吸毒人员周某己,得赃款人民币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李某、刘某戊、刘某乙、周某己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辩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贩某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某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四、七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4日起到2015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申新国
人民陪审员覃和生
人民陪审员邓慈燕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某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