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毛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曾用名毛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衡阳县人。

被告侯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毛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某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和被告侯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诉称,原告毛某与被告侯某于2004年在广州番禺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7月7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毛某心。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从2010年开始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毛某心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被告侯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女孩毛某心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

经查明,原告毛某与被告侯某于2004年在广州番禺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7月7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毛某心。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从2010年开始分居,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争吵,难以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毛某提出离婚,被告侯某表示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毛某心由原告毛某抚养,被告侯某自2012年5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成年(限每年的12月1日之前支付);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毛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某平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