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水源,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
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纲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水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合伙经营修理厂,2010年1月12日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补给原告23600元,原告所涉及的一切账目全清,厂归被告所有,所欠款项两个半月还清。并于当天写具欠条。达成协议后,原告离开修理厂,由被告独自经营。但被告逾期未给付所欠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拖欠不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6600元,利息3486元。
被告曹某辩称,对于2010年1月12日所写的欠条答辩人予以认可,但原告在散伙时自己去结算了小垣和公安局的修理款8000元,答辩人曹某只欠原告15600元。因答辩人患病需治疗,暂无能力清偿,请求原告宽限一段时间。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被告曹某自愿在2012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何某欠款本金15600元,如逾期未付,则应支付本金利息5000元。
二、原告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2元,被告曹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系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定。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某纲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谢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