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文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士基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