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198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宜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宜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1月14日在孟津县被警方抓获,同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会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5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已判刑)到伊川县X村苗彦某家盗走耕牛两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两头耕牛价值6000元。
2、2005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区郭某家盗走水白色耕牛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耕牛价值2500元。
3、2005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乡铁佛寺李克某家盗走耕牛两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两头耕牛价值6500元。
4、2006年1月20日夜,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伊川县X村武德某家盗走耕牛两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两头耕牛价值5500元。
5、2006年1月28日夜,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伊川县X村武官某家盗走耕牛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耕牛价值2700元。
6、2006年2月5日夜,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李富某家盗走耕牛两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两头耕牛价值5600元。
7、2006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伊川县X村杨留某家盗走耕牛两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两头耕牛价值5000元。
8、2006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伊川县X村冯某某家盗走耕牛两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两头耕牛价值5600元。
9、2006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王月某家盗走骡子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骡子价值2500元。
10、2006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苗翁某家盗走骡子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骡子价值3000元。
11、2006年2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胡学某家盗走耕牛两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两头耕牛价值4700元。
12、2006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崔柳某家盗走耕牛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耕牛价值3500元。
13、2006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伊川县X村何汉某家盗走骡子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骡子价值2500元。
14、2006年4、5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王怀某家盗走驴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驴价值2000元。
15、200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伊川县X村刘某某家盗走耕牛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耕牛价值2500元。
16、2006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布某家盗走耕牛两头,屠杀后卖到洛阳。经评估两头耕牛价值6300元。
17、2006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周石某家盗走耕牛三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三头耕牛价值9000元。
18、200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伊川县X村戚院某家盗走耕牛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耕牛价值3500元。
19、200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伊川县X村李要某家盗走耕牛两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两头耕牛价值5000元。
20、2007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王相某家盗走耕牛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耕牛价值3700元。
21、2007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王某家盗走耕牛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耕牛价值2000元。
22、2007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伊川县X村武跃某家盗走耕牛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耕牛价值2000元。
23、2007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周顺某家盗走耕牛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耕牛价值4000元。
24、2007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石喜某家盗走耕牛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耕牛价值3000元。
25、2007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魏治某家盗走耕牛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耕牛价值5700元。
26、2007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赵信某家盗走耕牛三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三头耕牛价值7800元。
27、2007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王柱某家盗走耕牛一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耕牛价值5500元。
28、2007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李进某家盗走耕牛两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两头耕牛价值8000元。
29、2007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张俊某家盗走耕牛两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两头耕牛价值11000元。
30、2007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马某家盗走小尾寒羊9只,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9只寒羊价值6700元。
31、2008年春节前一天凌晨,犯罪嫌疑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王锐某家盗走山羊15只,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15只山羊价值10000元。
32、2008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郭某某家盗走耕牛两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两头耕牛价值7000元。
33、2008年春天一晚,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伊川县X村金稳某家盗走耕牛两头,屠杀后卖到洛阳,赃款分肥。经评估两头耕牛价值6500元。
34、2008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郭某奇到宜阳县X村谭进某家盗走耕牛一头,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经评估耕牛价值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失主苗彦某、郭某、李克某、武德某、武官某、李富某、杨留某、冯某某、王月某、苗翁某、胡学某、崔柳某、何汉某、王怀某、刘某某、布某、周石某、戚院某、李要某、王相某、王某、武跃某、周顺某、石喜某、魏治某、赵信某、王柱某、李进某、张俊某、马某、王锐某、郭某某、金稳某、谭进某陈述、同案犯郭某奇供述、被盗物品价格证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河南省焦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1738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马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短时间内多次做案,应从重处罚。马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7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兵
人民陪审员郭某志
人民陪审员梅红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阮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