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13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x大货车在荥阳市国电卸煤停车场倒车时,与停放在此的豫x大货车相撞,将在两车中间指挥倒车的被害人孙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1)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被告人孙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另查明,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证人常某某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