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金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22B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编辑部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广东威雅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镇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尧,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广东威雅光电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广东威雅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4元,减半收取,由金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747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ΟΟ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