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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广东威雅光电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0977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金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22B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编辑部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广东威雅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镇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尧,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广东威雅光电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广东威雅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4元,减半收取,由金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747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ΟΟ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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