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姬某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银鸽纸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科长。
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舞阳银鸽纸产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姬某某,被上诉人舞阳银鸽纸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殷玉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划分责任不当,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