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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与被告醴陵市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事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楠竹山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楠竹山村X村党支部书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文某与被告醴陵市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于2011年5月16日以案情变化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易平

审判员余向阳

代理审判员肖玲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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