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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曾用名牛X),男,27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牛某窜至同村村民牛XX家正在施工的粮食收购点工地,趁无人看守之机,将牛XX家停放在工棚下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740元。

另查明,案发后,涉案赃车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牛XX的陈述、证人闪某、鲁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物证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建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宗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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