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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漯河市隆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隆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隆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政、被告隆华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彦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是侵权纠纷,但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因此首先查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是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原审查明涉案车辆已于2009年10月22日转卖给他人,但车辆由谁转卖、卖车款和相关手续等情况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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