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062号原告胡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郴州市X区。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镇。原告胡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春美、张碧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彬彬担任本案记录。原告胡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投资兴办东江水云间室外水上乐园缺乏资金为由于2011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即2011年4月18日至2011年8月18日止。2011年4月2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8月18日。双方因此还签订了《借款协议》及《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利息按月利息1%计算,如到期不归还借款,被告愿意以自有私家车湘L-x以及东江水云间室外水上乐园70%的股份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XX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利息3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XX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被告均予以认可,并愿意与原告调解处理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4月18日,被告刘XX(甲方)以投资兴办东江水云间室外水上乐园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胡XX(乙方)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一、借款数额陆拾万元(小写600000元),借款分两次支付,协议签订后当天支付42万元,2011年4月30日前支付18万元,具体数额以另立借据为准……二、借款利率: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按月利息1%,借款到期,甲方必须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与利息……五、甲方以甲方在郴州东江水云间游乐有限责任公司280万元(即公司总股权70%)股权作质押,并且双方在资兴市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协议签订后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具体内容为“今借到胡XX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小写420000元,期限四个月,即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至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止,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2011年4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2011年4月1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一、甲方向乙方的借款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详见借条),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甲方自愿用私家车作为质押物,车牌号码为:湘L-x;二、甲方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处理车牌号码为湘L-x的质押车辆,甲方将不得干涉。”同时,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具体内容为“今借到胡XX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小写为180000元,期限到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止,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后,因被告刘XX未能按照借款协议及借条的约定如期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还款,为此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XX在2011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胡XX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63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被告刘XX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页无正文)审判长赵伟人民陪审员袁春美人民陪审员张碧清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尹彬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