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42岁。
委托代理人向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X,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熊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长李永贵
审判员钟发祥
人民陪审员程度新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