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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向某,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桃源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村村主任。

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就与被告桃源县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7日、11月7日公开开庭进某了审理。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重远、向学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桃源县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村X路面硬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国投资金部分一个月内扣除3%的质保金外,其余部分待国投部分到位后一次付清。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国投资金已全部到位,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国投资金的工程款468000元,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村X路面硬化工程承包合同》、桃源县X村X路通畅工程技术交底会议记录各1份,欲证实原、被告签定合同的情况;

2、《村X路面硬化工程竣工资料》1份,欲证实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

3、本院(2007)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7)桃民初字第1092-X号民事裁定书、(2007)桃民初字第1092-X号民事裁定书、(2007)桃民初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立审执衔接表、(2010)桃民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及证人张某乙证言各1份,欲证实原告已按(2007)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支付张某甲水泥款152535元的情况;

4、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桃源县X村X路面硬化工程的情况说明1份及请求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解除对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桃源县X村X路工程款查封的申请报告2份,欲证实原告不同意以其工程款抵付工程项目经理华某的个人债务的情况。

被告桃源县X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桃源县交通运输局的结算收据2份及证明、电汇凭证、进某、转帐支票存根各1份,欲证实桃源县X村X路X村X路国家补助资金及支付的情况;

2、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的(2008)武民初字第152、153、X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欲证实华某所欠债务是其个人债务的情况。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经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能够证实本案的基本案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4月15日,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华爱国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桃源县X村民委员签定了《村X路面硬化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国投资金部分一个月内扣除3%的质保金外,其余部分待国投部分到位后一次付清。同年9月,工程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后被告将该工程款中的自筹部分支付给原告,但其中的农村X路国家补助资金338000元,至今未予支付。2007年12月3日,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将被告在桃源县X村X路X村X路国家补助资金予以全部冻结,并于2010年2月2日将其中的187929元予以扣划,用以支付原告的项目经理华某的个人债务,原告因此于2008年11月、2009年1月和12月三次向该院提出异议。其余农村X路国家补助资金由本院于2010年2月2日扣划保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了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农村X路国家补助资金部分的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桃源县X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农村X路国家补助资金部分的工程款338000元,此款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0元,由被告桃源县X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永生

审判员毛先君

代理审判员梁进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崔晓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某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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