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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又名曹X。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3月1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任西峡县X村专职公益林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积极巡查,致使辖区X村林木被大量盗伐。经西峡县林业局林业勘查设计队勘查,被盗伐林木蓄积达55.1978立方米。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庞xx、李xx、李xx、李xx、李xx、赵xx、路xx、赵xx、曹xx、张x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现场照片、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西峡县林业局公益林办情况说明、2011年军马河乡公益林护林员工资表及户籍证明、发破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受国家机关委托,担任公益林护林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让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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