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申请人方某。
申请人周某、方某要求宣告周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方某诉称,他们之子周某某,于2006年9月2日在忠县X组织下前往新疆采棉花,2006年9月12日乘坐乌鲁木齐至重庆的列车返回途中失踪,经多方某织人员到兰州寻找,仍杳无音讯,所以请求法院宣告周某某死亡。
经查,周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重庆市X组,系申请人之子。周某某于2006年9月2日前往新疆采棉花,后于2006年9月12日在返回途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于2011年2月21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发出寻找周某某的公告。法院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周某某长期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其下落,周某某仍未出现,现申请人周某、方某要求宣告周某某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张号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