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男
被申请人黄XX,男
被申请人李XX,男
被申请人李X1,男。
申请人王X因与被申请人黄XX、李XX、李X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XX、李XX、李X1三人银行存款共计5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XX、李XX、李X1的银行存款55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