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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因与被申请人黄XX、李XX、李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男

被申请人黄XX,男

被申请人李XX,男

被申请人李X1,男。

申请人王X因与被申请人黄XX、李XX、李X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XX、李XX、李X1三人银行存款共计5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XX、李XX、李X1的银行存款55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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