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诉称,李某某与他系兄弟关系,其父母均已过世,李某某因患病一直未婚,也无子女。李某某于1997年8月17日因突然发病外出,后经多方寻找无果,所以请求法院宣告李某某死亡。
经查,李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重庆市X组,系申请人李某之弟。其父母均已死亡。李某某于1997年8月17日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于2011年2月21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院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某长期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其下落,李某某仍未出现,现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张号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