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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略),无业。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应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某、调解。

被告王某,男,1982年10月24日,汉族,文盲,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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